宁波资深担保合同纠纷律师-律师解答

发布时间:2022-12-16 07:59:28 来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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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充分注意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字体、方式和位置,要使对方充分注意,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任何以默示方式作出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在审判中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其他合同条款虽然大多也以明示方式作出,但有的却可以默示或推定的方式表示其存在。如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未附加条件地受领之,便推定房屋租赁合同延长了租期。

免责条款作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实践中运用很广泛,尤其是标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更司空见惯。人们在购买各种商品及在理发、坐车、购买各种船票、办理邮购业务、拍发电报等各种活动中,经常见到各种“通知”、“须知”、“告示”、“说明”等文件,其中大都包含了免责条款。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在合同履行期间,律师就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提供专业建议,在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制止对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促进双方就争议内容谈判解决,确保合约能顺利履行。

实践中,合同的当事人为避免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种种不可预期的风险,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写入免责条款,以最大限度地免除或限制未来责任。特别是在附和缔约的情况下,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写入免除和限制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而基于附和缔约“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特点,相对方往往毫无选择的余地。一旦风险发生,相对方的损失会因免责条款的存在而无法得到救济。因此,如何认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逾期付款的责任。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果定作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或价款,承揽人可以变卖工作成果,用所得价款扣除其应得的报酬或价款。定作人还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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